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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8-01 09:30   来源: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5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4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建设西街北、学子路西学府名都8号楼0单元10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购进的芹菜3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宜买佳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芹菜已经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上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芹菜已全部售出,不再作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理决定。

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辣妹子(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绿都名苑综合楼附属7号楼103、203门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购进的辣妹子(辣椒)3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美每家果业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妹子(辣椒)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辣妹子(辣椒)已经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上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购进的辣妹子(辣椒)已全部售出,不再作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理决定。

三、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姜(购进日期:2023年04月2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曙光街道新兴委瑞盛小区1号楼0单元1-20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购进的10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鑫之随果业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姜已经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上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购进的姜已全部售出,不再作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理决定。

四、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销售的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辣妹子(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2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姜(购进日期:2023年04月2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宝东镇宝东村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购进的10.5公斤、辣妹子(辣椒)5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鲜之蔬果业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辣妹子(辣椒)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姜、辣妹子(辣椒)已经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上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购进的姜、辣妹子(辣椒)已全部售出,不再作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理决定。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发布者: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