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在省农普办的统一领导下,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我市(不含农垦)的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593人,登记了2.58万农户、102个村(含村委会、涉农居委会和政企合一村级单位)、13个乡级单位(含乡、镇、涉农居街道和政企合一乡级单位)、729个农业经营单位;完成了80景粮食播种面积卫星遥感数据测量处理工作,实地调查了60个样方和10个抽中普查区,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我市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鸡西农普办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基础上,我市组织了对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符合要求。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级普查部门核准,现将虎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虎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1个乡镇,其中乡4个,镇7个;102个村(含村级单位);211个自然村;1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1.农业经营主体。2016年末,全市共有729个农业经营单位,2.45万农业经营户,其中,0.75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5.47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2.农业机械拥有量。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1.38万台,播种机0.28万台,旋耕机0.59万台,水稻插秧机0.49万台,耕整机0.23万台等农业机械。
3.土地利用。2016年末,全市耕地面积147.5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4.5千公顷。
4.农村基础设施。2016年末,全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45.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7.3%。全市100%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公共交通,100%的村通电,65.9%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全市100%的乡镇实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有生活垃圾处理。5.9%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50.6%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
5.农村基本公共服务。201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 54.5%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65.9%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全市90.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81.8%的乡镇有小学。14.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全市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 9.1%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9.4%的村有卫生室。
6.农民生活条件。2016年末,全市99.5%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76.3%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二、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1.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户2.45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0.75万户。农业经营单位729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656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全市 | |
农业经营户(万户) | 2.45 |
#规模农业经营户 | 0.75 |
农业经营单位(个) | 729 |
#农民合作社 | 656 |
注: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2.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机1.38万台,耕整机0.23万台,旋耕机0.59万台,播种机0.29万台,水稻插秧机0.49万台,排灌动力机械0.91万套。
表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全市 | |
拖拉机(万台) | 1.38 |
耕整机(万台) | 0.23 |
旋耕机(万台) | 0.59 |
播种机(万台) | 0.29 |
水稻插秧机(万台) | 0.49 |
排灌动力机械(万台) | 0.91 |
饲草料加工机械(台) | 74 |
增氧机(台) | 11 |
内陆渔用机动船(艘) | 19 |
3.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61万眼,排灌站数量14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8个。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全市 | |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万眼) | 1.61 |
排灌站数量(个) | 14 |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个) | 18 |
2016年末,全市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03.4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7.5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68.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31.9%。
表4 农田灌溉
全市 | |
可灌溉耕地面积(千公顷) | 103.4 |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 7.5 |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 |
地下水 | 68.1 |
地表水 | 31.9 |
4.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8.3公顷,大棚占地面积38.9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4公顷。
表5 设施农业
全市 | |
温室占地面积(公顷) | 8.3 |
大棚占地面积(公顷) | 38.9 |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公顷) | 0.4 |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1个乡镇和85个村(含村委会、涉农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
1.交通
2016年末,在全市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45.5%,有码头的占9.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7.3%。
全市100%的村通公路,65.5%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100%的村通公共交通。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表1 乡镇村交通设施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有火车站的乡镇 | 45.5 |
有码头的乡镇 | 9.1 |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 27.3 |
通公路的村 | 100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97.6 |
柏油路面 | 0.0 |
沙石路面 | 2.4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92.9 |
柏油路面 | 0.0 |
沙石路面 | 7.1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65.5 |
通公共交通的村 | 100 |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 |
5公里以内 | 82 |
6-10公里 | 11 |
11-20公里 | 7 |
20公里以上 | 0 |
2.能源、通讯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电, 100%的村通电话,1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65.9%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表2 村能源、通讯设施
单位:% | |
全市 | |
通电的村 | 100 |
通电话的村 | 100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 100 |
通宽带互联网的村 | 100 |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 65.9 |
3.环境卫生
201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实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有生活垃圾处理。50.6%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5.9%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
表3 乡镇、村卫生处理设施
单位:% | |
全市 | |
实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 100 |
有生活垃圾处理的乡镇 | 100 |
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 50.6 |
实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 5.9 |
4.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市90.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81.8%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7.3%的乡镇有体育场馆,54.5%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全市14.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65.9%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 乡镇、村文化教育设施
单位:% | |
全市 |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 | 90.9 |
有小学的乡镇 | 81.8 |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 100.0 |
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 27.3 |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 54.5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 14.1 |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 65.9 |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 20.0 |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1%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全市89.4%的村有卫生室,40%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表5乡镇、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单位:% | |
全市 | |
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 | 100 |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 | 100 |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 | 9.1 |
有卫生室的村 | 89.4 |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 | 40.0 |
6.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市78.8%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23.5%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21.4%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表6 乡镇、村市场
单位:%
全市 | |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78.8 |
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 | 23.5 |
有营业执照的餐馆的村 | 21.4 |
四、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7.1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1.住房
2016年末,全市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3万户,占89.3%;拥有2处住房的0.25万户,占9.9%;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85户,占0.3%;拥有商品房的0.5万户,占21.0%。
全市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8万户,占69.7%;砖(石)木结构的0.4万户,占15.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0.1万户,占4.4%;竹草土坯结构的0.3万户,占9.7%;其他结构的238户,占1.0%。
表1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全市 |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89.3 |
拥有2处住房 | 9.9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3 |
没有住房 | 0.5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4.4 |
砖混 | 69.7 |
砖(石)木 | 15.2 |
竹草土坯 | 9.7 |
其他 | 1.0 |
拥有商品房户数(万户) | 0.5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21.0 |
2.饮用水
全市2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76.3%;0.5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0.7%;0.06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6%
表2饮用水情况
单位:%
全市 | |
饮用水来源构成 |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76.3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20.7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2.6 |
3.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市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3辆,摩托车、电瓶车61.8部,淋浴热水器15.3台,空调1.1台,电冰箱90.8台,彩色电视机105.6台,电脑41.3台,手机212.2部。
表3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 全市 | |
小汽车 | 辆/百户 | 22.3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61.8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15.3 |
空调 | 台/百户 | 1.1 |
电冰箱 | 台/百户 | 90.8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05.6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97.2 |
卫星接收 | % | 1.9 |
电脑 | 台/百户 | 41.3 |
手机 | 部/百户 | 212.2 |
上网手机比重 | % | 61.1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4.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2万户,占45.4%;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0.2万户,占7.2%;主要使用柴草的1.8万户,占68.3%;主要使用煤的2万户,占78.9%。
表4主要生活能源构成(可多选)
单位:% | ||
全市 | ||
柴草 | 68.3 | |
煤 | 78.9 |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7.2 | |
沼气 | 0.1 | |
电 | 45.4 | |
太阳能 | 0.1 | |
其他 | 0.1 |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5.5万人,其中女性2.3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1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3.2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3万人。
表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全市 |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万人) | 5.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8.9 |
女性 | 41.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17.8 |
年龄36-54岁 | 57.7 |
年龄55岁及以上 | 24.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1.0 |
小学 | 21.2 |
初中 | 60.0 |
高中或中专 | 12.2 |
大专及以上 | 5.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77.1 |
林业 | 5.9 |
畜牧业 | 5.0 |
渔业 | 0.5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1.5 |
2.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8万人,其中女性0.8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4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1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3万人。
表2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全市 |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万人) | 1.8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7.1 |
女性 | 42.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22.8 |
年龄36-54岁 | 60.9 |
年龄55岁及以上 | 16.3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0.5 |
小学 | 17.9 |
初中 | 73.2 |
高中或中专 | 7.2 |
大专及以上 | 1.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97.6 |
林业 | 0.2 |
畜牧业 | 1.7 |
渔业 | 0.1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4 |
3.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0.9万人,其中女性0.26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15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61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14万人。
表3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全市 |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万人) | 0.9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70.8 |
女性 | 29.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16.3 |
年龄36-54岁 | 68.5 |
年龄55岁及以上 | 15.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0.3 |
小学 | 2.6 |
初中 | 27.9 |
高中或中专 | 40.3 |
大专及以上 | 28.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7.6 |
林业 | 35.1 |
畜牧业 | 3.9 |
渔业 | 1.8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51.6 |
注释: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市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在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5.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16.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7.通公共交通的村:指有公共交通汽车通过,并设有公交汽车站的村。
18.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9.实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住户的乡镇。
20.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1.实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2.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3.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4.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5.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6.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7.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8.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9.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0.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1.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2.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3.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4.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35.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