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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58 部门: 政府办 姓名: 范蕾蕾 时间: 2009-9-13
留言: 你们好: 我以前是从杭州插队来虎林的知青,现在户口已经迁回杭州.想在杭州买经济适用房.杭州的房管局要求我提供一份在虎林市没有房产的证明.我不知道是在虎林市的那个部门管.
 回复:您好,请到建设局房产处办理相关证明。
编号: 256 部门: 民政局 姓名: 退伍军人参保 时间: 2009-9-2
留言: 请问:退伍军人,城镇户口,如按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军龄可否视为缴费年限? 如果当兵4年,那么我只需再缴纳11年(15-4=11)养老保险费,届时就可办理退休手续? 手续具体又是怎样? 盼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方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携带相关手续来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当兵4年属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如果您再缴纳11年养老保险费,还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必须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办理退休手续。缴费满15年仅仅是缴费的底限,缴不够15年就不能退休,不等于缴够15年就可以退休。如果您现在还没有参保,您可根据上述政策及个人情况,适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编号: 252 部门: 劳动和社.... 姓名: 个体工商户 时间: 2009-8-6
留言: 社保局领导您好: 我是虎林市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户口为虎林市城镇居民户口。 现我们夫妻双方已经53岁,没有工作单位,听到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办理养老保险的事情,觉得很好,如果办理顺利,或许以后我们的老年生活可能会有一些基本保障。现在我有几个关于养老保险的简单问题想咨询一下,麻烦您能帮忙解答,谢谢! 1.看到国家规定说女50岁,男55岁后不可再办理养老保险,但社保局说我们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可以办理,只要保险金连续交够15年即可,68岁以后就可申领养老金,请问这是否矛盾? 2.关于保险金费用,请问养老金缴纳基数比例有几种,最低是60%吗?还是只有100%一种?如果虎林市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我们按60%的基数缴纳,那么按20%的比例,09年我们需要缴纳2000*60%*20%*12=2880元,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3.我们每年缴纳的2880元的保险费,应该有2000*60%*12%*12=1728元进入社会统筹帐户,剩下的2000*60%*8%*12=1152元记入个人帐户,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4.关于保险费用退款,如果我们想中途退保,不再继续缴纳保险费用,或者出现意外,那么退还的保险费只有每年记入个人帐户的这1152元以及相应利息,进入社会统筹帐户的那部分保费1728元是不可退还的?。。。还是我们作为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全部费用100%都可退还? 5.再者,如果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出现意外死亡的话,而同时领取的养老金又少于个人帐户余额,那么能够退还的只有个人帐户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下的余额,进入统筹帐户的那部分金额仍然是不可退出的? 以上的问题,可能有些理解不太准确,还请谅解,谢谢您的阅读以及回答。 盼得到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所以女50岁,男55岁也可以参保。 2、目前,我市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两种比例,即最低60%,最高100%,可供参保者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2009年缴费标准为:2611.68元/年、4352.81元/年。 3、2009年缴基数(即2008年全省社平工资)21764元/年。①按100%缴费进入社会统筹:21764×20%×3/5=2611.68元/年;进个人帐户:21764×20%×2/5=1741.12元/年。②按60%缴费进入社会统筹:21764×60%×20%×3/5=1576元/年;进个人帐户:21764×60%×20%×2/5=1044.67元/年。 4、根据黑劳社发[2002]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和其个人缴费中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4]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第三十条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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