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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政办发〔2025〕13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2025-09-22 13:54   来源:虎林市交通运输局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虎林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2

一、总则

为推进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及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十四五”期间鸡西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鸡交联规〔20241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资金来源

本方案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规定下达,资金来源于“十四五”中央财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专门用于出租车电动化的涨价补贴部分。

三、使用方向

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由市县统筹资金用于新增或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优先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应用及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定。

四、补贴类别与标准

补贴政策周期为“十四五”时期(2021年至2025年),年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上级下达的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额度。

(一)新增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补贴

1.对新增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经营者,每台车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十四五”期间享受上述补贴的新能源出租车上限为200辆,按照更新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经营者,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3.经营者更换新能源电动车,所更换车辆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应达到400公里以上。

4.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获得一次性更新奖励资金后,5年内不得退出经营。新增更新车辆的经营者须与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经营协议》,违反协议退出经营的,须一次性返还全部奖励资金2万元。

(二)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

对运营中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每台每年给予运营补贴6000元。补贴周期内运营不足一年的,按月补贴500元,不足一月的,按实际运营天数每日补贴16.67元。

(三)充电桩建设补贴

1.对建设的出租车充电桩,按桩一次性补贴1万元,充电桩标准为一桩双枪,单枪输出功率不低于60千瓦。

2.申请本项补贴的,不得再申报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建设补贴。

3.十四五期间补贴充电桩100个,按照更新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四)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建设项目补贴

1.对大力推动规模化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建设的主体进行补贴,以建设资金、场地面积、充电利用率、日开放时长和服务对象为审核依据,实行差别化补贴,享受此项补贴的充电场站,不能再申报充电桩建设补贴。

2.申请补贴的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条件为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充电枪20个以上(含20个),充电利用率不低于6%,最大主机功率不低于200千瓦,面向含新能源出租车在内的所有社会车辆24小时开放。

3.建设资金超过20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补贴投入资金的20%,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补贴投入资金的40%,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投入资金的60%

4.补贴标准为当年补贴资金扣除其他类别补贴后的剩余额度,若多家符合申报条件的场站同时申请,则按各自实际建设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投资额占比分配当年剩余补贴资金总额。

五、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新能源出租车奖励资金

新能源出租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完成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规发放。

(二)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贴

新能源出租车经营者按运营时长(年//日)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完成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规发放。

(三)充电桩建设补贴

充电桩建设方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完成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规发放。

(四)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建设补贴

电动化基础设施场站建设方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完成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规发放。

六、监督管理

享受补贴的企业或个人,须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的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并按时、准确、如实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材料,对台账不规范、不齐全或未按期报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报的,取消申请资格。经营者须如实上报材料,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如遇国家政策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将适时完善本办法。

2.剩余补贴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相关工作。

3.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1231日,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公开网址:

    https://www.hljhulin.gov.cn/hls/c100784/202511/c06_345264.shtml
发布者: 虎林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