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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2-08 16:03   来源: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经营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名称为香蕉(购进日期:2023-10-29),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场部中心街北花园路东9#-01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购进的香蕉13公斤,已全部销售,要求经营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虎林市绿云果蔬超市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供货商资质齐全可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鉴于涉案的香蕉全部售出,不再予以没收。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发布者: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