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本着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发挥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颐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推动实现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均衡性、可及性,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市老年人,制度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省和鸡西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全面承接省和鸡西市级基本养老清单,制定发布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在服务对象上,对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和生活处于困境的老年人,分类明确享有的服务项目和政策;在服务项目上,涵盖养老保险、能力评估、津贴补贴、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在服务标准上,明确各类老年人群待遇标准、补贴金额、服务内容等;在服务类型上,针对不同老年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为主的“三大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法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民法院,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
(二)提升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坚持公益属性,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作用,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满足特困人员、事实无人照料的老人以及重残、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加强对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健全政府兜底养老保障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公办机构要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推动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目前我市失能老人共有231人。特困供养失能老人40人,其中集中供养13人,特困失能供养率为33 %。到2025年,市中心敬老院失能半失能城乡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做到“愿住尽住、应接尽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
(三)完善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足基础设施。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十四五”期间,重点布局建设社区助老餐厅及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满足辖区老年群体就餐和日间照料服务需求。城镇每个社区要建有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每个街道要至少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落实主动服务,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由市、乡(镇)、村(社区)三级实施动态管理,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保障。推进关爱探访,对有服务需求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城乡散居特困老年人,坚持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优势,开展亲情化探访关爱服务,兜牢养老服务安全底线,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保障老年人“信息有台账、联系有专人、定期有走访、难时有人帮、节日有人问”“五有”关心关爱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和心理慰藉,增强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打造示范网络。在城市搭建市、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串联居家、社区和机构等多种养老方式,链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实现街道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全覆盖,推动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在农村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专业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实现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形成乡(镇)有“院(所)”、村(屯)有“站(点)”的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政策支持丰富服务供给主体。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土地、住房、投资、融资、人才等多领域综合保障,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以及市场主体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免有关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老年教育、健身娱乐、老年产品和紧急救援等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为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留守、残疾等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进一步宣传对虎林市80周岁以上、瘫痪、残疾、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金待遇领取生存认证服务的便民举措。对于全市年纪较大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社区乡镇合力主动对接,发挥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百姓的熟知了解优势,建立需要上门服务人员信息台账,开通“我帮办”业务。掌握准确信息,方便随时沟通与认证。在台账建立过程中针对需要上门认证的老人进行登记,分批次分乡镇的进行上门认证,同时对于敬老院这种老人聚集地进行不分年龄不分身体状况全覆盖的认证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依据民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和省民政厅等9部门印发的《黑龙江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积极谋划、提前摸排,结合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居家环境等情况进行入户走访,统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户数。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和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到2025年末,完成全市“三类四种”(三类:分散供养特困、建档立卡脱贫户、分散供养优抚对象;四种:高龄、失能、残疾、失独家庭)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坚持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六)精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获取为老人制定个性化照护计划的依据,提升老年人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区域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能力评估由民政局组织开展,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考核评估程序是否合规合法、评估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评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内容。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领取有关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相关部门可按需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化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养老机构火灾隐患,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支持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解决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对本单位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合各部门开展综合监管的同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好用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本账”,层层抓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做好养老机构重点场所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养老”安全防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防范养老机构服务运营风险。强化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消除问题隐患。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房屋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健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机制,落实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及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机制,强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处置机制,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欺老虐老等行为。到2025年建立起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推动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完善。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养老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技能评价、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方面国家标准的推广执行。引导养老机构由护理、康复、保健、养老与临终关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全程、托护式新型养老服务保障模式的有效融合,实现“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新型养老服务保障模式。推广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六助”服务(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厕)地方标准,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服务能力。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过程控制、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服务能力一体化评价,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对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专技等人员分类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展养老服务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将优秀养老护理员纳入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评比表彰范围,进一步推动养老护理员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支持养老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励,选出“最美护理员”,不断提升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优化评价强化养老维权。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优先受理养老服务的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等维权业务,及时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及时防范并化解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增强老年人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处置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隐患和事件,实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丰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和省、鸡西市要求。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发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监管,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制度建设、行业规划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监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居民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通过社区定期发布政策解读、服务指南等信息,方便居民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附件:虎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虎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单位 |
服务类型 |
|
|
符合相关参保条件的老年人 |
1 |
基本医疗保险 |
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保障。 |
市医疗保障局 |
物质帮助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2 |
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物质帮助 |
|
80周岁及以上的具有虎林市户籍的老年人 |
3 |
高龄津贴 |
对具有虎林市户籍,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5元高龄津贴;年龄在 80(含)至 89周岁的低保和低保边缘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200元高龄津贴;年龄在90(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400元高龄津贴;年龄在100(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4800元高龄津贴(具体按发放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4 |
护理补贴 |
具有虎林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失能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照护服务 |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因病、因残疾康复、因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性困难的老年人,可依规申请临时救助金。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7 |
住房救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老年人,可依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公租房或租赁补贴。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物质帮助 |
|
|
8 |
司法救助 |
依法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困难老年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老年人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
市政法委 |
物质帮助 关爱服务 |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
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对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失独家庭老人,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给予养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虎卫联发〔2023〕13号。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 |
|
10 |
殡葬救助 |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人员发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给予殡葬救助,标准执行:虎卫联发〔2023〕13号。 |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
65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健康指导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照护服务 |
|
12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评估执行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
|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13 |
老年人家庭医生支持服务 |
通过兼具养老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心理支持等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
14 |
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优惠 |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含)至 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物质帮助 |
|
|
15 |
老年人参观景区景点优惠 |
65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旅游景区享受免门票优惠,60周岁(含)至 65 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旅游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
市文体广电和 旅游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
物质帮助 |
|
|
缴纳诉讼费用困难和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老年人 |
16 |
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要求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人员办理。 |
市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法律服务 |
|
符合条件的特困老年人 |
17 |
分散供养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
18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9 |
优先保障 |
对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照护服务 |
|
20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服务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照护服务 |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建立居家探访关爱服务制度,定期巡访关爱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关爱服务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2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中有需求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2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低保户家庭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养老服务补贴。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物质帮助 |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由民政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疾病救治、返回及安置服务等社会救助。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关爱服务 |
|
25 |
主动发现 |
公安、城市执法和民政部门加强街面巡查,重点关注、主动问询(疑似)流浪乞讨或临时遇困的60周岁以上老人,区分情况,依托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流浪乞讨老人就医的,及时联系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 |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
关爱服务 |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扩大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
物质帮助 |
|
|
经认定为肢体残疾的老年人 |
28 |
提供辅助器具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免费提供轮椅、假肢、手杖等各类辅助性生活器具 |
市残疾人联合会 |
物质帮助 |
|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29 |
助餐服务 |
政府做好资源统筹落实,因地制宜为辖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